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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某金属制造公司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罚款20万元!

时间:2023-05-24 15:07:57

【案件情况】

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金属结构制造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原因】

公司喷漆期间门窗未关闭,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喷漆期间门窗未关闭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该公司喷漆房进行查封,并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文章标签】 废气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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